陆培源律师
陆培源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1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苏州专职律师
18860905405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8:00-22:00)

咨询我
08:00-22:00

上海案例:商业诚信的边界:经销商中标后,供应商拒供货,损失谁来担?

作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8次举报
2026-01-06

[债权债务系列]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上海案例:商业诚信的边界:经销商中标后,供应商拒供货,损失谁来担?

 

在没有签订正式、具体的项目合作或供货协议之前,一方向另一方透露了重要的商业机会并投入前期成本,后者是否就可以毫无顾忌地“变卦”?法律对这种商业磋商阶段的信任,保护到什么程度?今天这起由高院裁定的安全设备经销纠纷,为我们揭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一家公司作为区域经销商,在告知供应商并参与项目投标中标后,竟被供应商以“未经同意”为由拒绝供货,导致前期投入尽数损失。供应商自认为有理有据,为何最终却被法院判定需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本案再审申请人为凯某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某公司),被申请人为东某科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

东某公司是凯某公司授权的区域经销商。在某“逃生包项目”招标开始前,东某公司将其准备参与该项目投标的情况告知了凯某公司。凯某公司对此未表示异议。随后,东某公司成功中标。

然而,在中标后,当东某公司向凯某公司提出供货需求时,凯某公司却以“东某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竞标”为由,拒绝向中标项目供货。这导致东某公司不仅无法履行中标合同,其为此项目投入的投标费用也面临损失。

东某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凯某公司赔偿其为投标支出的前期费用78,065元及预期可得的利润损失145,37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东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酌定凯某公司赔偿东某公司损失74,000元。凯某公司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是其未提供过技术支持,不构成违约或缔约过失,且二审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高院经审查后,最终裁定:驳回凯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清晰地阐述了在特定商业关系背景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其说理对规范厂商与经销商关系极具指导意义:

第一,基于已知商业机会产生的合理预期与信赖应受保护。法院查明,东某公司作为授权经销商,在投标前已告知凯某公司。凯某公司对此“明知”且未反对,这使东某公司产生了合理信赖,即若其中标,凯某公司将作为供货方予以支持。凯某公司对此“必然产生的供货需求也是应当有预期的”。这种基于前期沟通形成的商业预期,构成了信赖利益的基础。

第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承担责任。法院明确指出,凯某公司在明知东某公司投标且未反对的情况下,待其中标后反而以“未经同意”为由拒绝供货,此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法律不仅保护生效的合同,也保护缔约过程中基于诚信产生的信赖关系。凯某公司的行为属于对诚信原则的违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赔偿范围限定于直接、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东某公司主张了投标费用和利润损失。二审法院并未完全支持其全部诉求,而是“根据本案实际酌定”赔偿数额。该酌定金额74,000元未超过东某公司主张的投标费用损失范围,且主要针对其为投标实际支出的、因对方违背诚信而落空的成本,处理公平合理。对于预期利润损失,法院采取了审慎态度。

 

【给企业建议】

本案为所有存在经销、代理、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双方,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商业行为准则:

1.规范经销商合作框架,明确项目报备与支持规则。品牌方或供应商应与经销商签订内容完备的经销协议,明确约定经销商参与重大项目投标前,是否需要以及以何种形式进行报备或取得支持;同时,也应明确供应商在收到报备后的答复时限与形式要求(如书面确认),避免事后出现“默示同意”与“未经同意”的争议。

2.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于商业沟通全程。无论是供应商还是经销商,在涉及可能引发对方信赖的重大商业行动沟通时,表态应清晰、及时。若不同意或不支持,应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反对,避免沉默被视为默许。本案中,凯某公司的“未表示异议”成为其承担责任的关键事实。

3.谨慎投入,并保留前期成本证据。经销商在参与重大投标项目前,尤其是依赖特定供应商产品时,对前期投入(如标书制作、差旅、咨询费用)需有风险意识。应注意保留所有相关费用的正式票据,以及向供应商沟通报备的邮件、微信等书面记录,以备在发生争议时作为索赔依据。

4.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诉讼策略。在类似本案缺乏具体供货合同的情形下,主张权利的一方(如经销商)可考虑以“缔约过失责任”为法律依据,指控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中的诚信原则,导致信赖利益损失。这与基于有效合同的违约之诉路径不同,但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更符合事实。

5.供应商应建立内部商机反馈与决策流程。对于经销商报送的商机,内部应有清晰的评估与决策流程,并及时、书面地反馈给经销商。切忌“只听听,不表态”,事后又因内部管理或战略原因否定,这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商业世界的合作,始于信任,系于诚信。本案警示我们,即使在没有一纸详约约束的磋商阶段,基于特定关系(如经销授权)和具体行为(如告知与默许)所产生的信赖,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明确规则、清晰沟通、诚信行事,是避免此类两败俱伤纠纷的根本之道。

陆培源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系方式:18860905405(微信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66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