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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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过户的事实,骗取买房人房款后潜逃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作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浏览:25次举报
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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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被告人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且数额较大,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支出,既无履约条件,又无退款能力和行为,且更换手机号码后潜逃外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郭某在北京市大兴区与被害人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贾某隐瞒某小区401号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不能办理过户,以及自己处于高额负债状态的事实,收取贾某支付的680万元购房款,双方约定其中200余万元应用于归还银行抵押借款并办理解押手续。郭某收到680万元后,全部用于偿 还欠款等个人支出,未办理解除房屋查封和抵押,且更换手机号码逃匿至湖北省武汉市。2020年11月2日,郭某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XX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郭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郭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发还被害人。宣判后,郭某以其与被害人之间系民事纠纷,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XXX号刑事裁定:驳回郭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性质是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犯罪。郭某身负巨额债务,于2018年8月25日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不能履约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证人刘某、郝某的证言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证明郭某至少在同年9月5日已知道所售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同年9月10日、21日,郭某对被害人隐瞒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的事实,诱使被害人交付购房款680万元,双方约定其中280万元应用于归还银行抵押借款,郭某在收款后将680万元全部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支出。郭某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向被害人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骗取被害人购房款,既不具备办理房屋过户条件,亦无退款能力和行为,足见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 的主观目的,其行为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符合了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予定罪处罚。故一审、二审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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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培源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系方式:18860905405(微信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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