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人公司股东滥用控制权,关联交易下的货款纠纷何去何从?
企业主询问:“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到底安不安全?”今天这个案例可能会让你重新审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交易过程中出现合同版本不一致、付款金额超出合同约定等异常情况,法院将如何认定交易的真实性?
【基本案情】
某医疗设备公司与某医疗器械开发公司存在多笔设备采购交易。特殊之处在于,交易期间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宋某,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
双方签订了多份《产品买卖合同》,其中一份合同出现前后条款不一致的情况:合同总价160万元,但预付款条款却约定为110万元。设备公司主张合同系伪造,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付款316万元,远超合同约定的251万元总价。
此外,设备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原股东姜某在另案中被认定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设备公司认为,耀证公司利用共同法定代表人的便利,通过伪造合同等方式进行不正当交易。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设备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21年4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设备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从四个维度论证了裁判观点:
第一,关联交易并不必然无效。虽然交易双方存在共同法定代表人,但双方均为独立法人,交易的真实性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设备公司已实际接收货物并支付大部分货款,这些事实足以证明交易真实存在。
第二,合同瑕疵需要合理解释。对于合同中预付款约定不一致的问题,耀证公司解释为笔误,且并未因此多主张债权,这一解释得到法院采信。法院特别指出,设备公司实际付款316万元远超合同金额,这一事实反而印证了交易的真实性。
第三,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需要严格把握。设备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债权人是否主张。在本案中,耀证公司选择不追究股东责任,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尊重。
第四,程序问题不影响实体公正。设备公司主张的送达问题、证据采信问题等程序性争议,经查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律师视角总结】
这个案例给关联企业交易带来三个重要启示:
第一,关联交易需要特别规范。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合同条款需要经过多方审核,重要交易最好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交易价格应当符合市场公允原则,避免出现明显异常的交易条件。
第二,证据管理需要更加严谨。在关联交易中,尤其需要注意保存完整的交易凭证。对于合同版本变更、条款修改等重要事项,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并留存记录。付款金额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应及时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
第三,公司治理需要实质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否则,在发生纠纷时可能面临公司人格被否认的风险。
这个案件再次凸显了“公司独立人格”原则的重要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既要充分利用公司制度的优势,也要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范要求。毕竟,在法律面前,形式上的公司架构必须与实质上的规范运营相统一。
陆培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