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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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彩礼热点问答

作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6年03月31日分类:婚姻家事浏览:65次举报
2026-03-31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


一、彩礼指的是什么?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

二、彩礼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恋爱期间赠与是彩礼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下列财物不属于彩礼:

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二)“三金”属于彩礼吗?

“三金”价值贵重,且具有“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的特征,如果当地有将三金作为彩礼一部分的习俗,比如在订婚等仪式上,男方给付女方三金是当地普遍认可的结婚相关习俗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三金通常会被认定为彩礼。

(三)见面礼、改口费、份子钱等属于彩礼吗?

1.见面礼。见面礼通常指第一次见双方父母时,长辈给晚辈的礼物或钱财,属于双方父母对个人的赠予行为,不宜纳入彩礼范畴。

2.改口费。改口费系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时,双方父母及亲属向对方给予一定的金钱,象征着双方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相关给付行为应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宜纳入彩礼范畴。

3.份子钱。是参加婚礼的人向举行婚礼的新人赠送的现金红包,新人双方组成受赠人。包括磕头礼金在内的礼金属于双方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三、关于返还彩礼的情况

(一)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彩礼是否可以要求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接收彩礼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予以支持。


(二)给付彩礼后对方反悔拒绝登记结婚,彩礼可以要求退还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彩礼原则上应当予以返还。

特殊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三)多少金额属于“高价彩礼”?

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判断彩礼是否属于“高价”,并非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考量的因素包括:彩礼给付一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一方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当地习俗。


(四)如果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向法院起诉,双方父母可以作为原被告一并参加诉讼吗?

在彩礼的给付和收取时,婚约双方的父母往往也参与其中。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五)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时含有“520”“666.66”“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和一般的借贷习惯不一样,将推定为转款时真实意思表示是传达爱意、送出祝福或赠与性质,而不认定为借贷行为。一旦以这种数字的金额转账给对方后,再以民间借贷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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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培源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系方式:18860905405(微信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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