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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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拆迁利益”假结婚”,一方意外身亡后婚姻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次举报
2026-04-03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



【案情】

男子徐xx与薛xx系多年好友。2024年底,徐xx母亲所在村开始腾退安置。按照腾退政策,每户每人可享受50平方米安置房指标,该指标价格和市场价相差近4万元/平方米,这意味着约200万元的利益。此外,每人还有二三十万元的过渡(安家)费。2024年12月12日,徐xx与薛xx登记结婚。薛xx比徐xx大三岁、丧偶,是徐xx好友薛xx的姐姐。

转账信息显示,登记结婚当天上午,徐田向薛xx转账5万元。当天下午,徐xx和薛xx办理了结婚登记。聊天记录明确显示,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徐xx还和姐姐聊天感慨“这就多给50平方米,完事赶紧办理离婚手续”。徐xx家属介绍,两人结婚未办酒席,未通知亲友,事后也未在一起生活。2025年初,薛xx的名字出现在腾退安置名单里。

谁也没想到,2025年2月5日上午10点36分,在北京市一路口,徐xx骑自行车与一行驶的小汽车相撞,当场死亡。徐xx死后,其家属向拆迁部门申请,将薛xx退出了安置名单。因涉事故赔偿、保险赔偿、遗产处置等,徐xx家属和薛xx、薛xx姐弟发生矛盾。薛xx先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徐xx母亲告上法庭。此后,徐家以婚姻关系无效为由,起诉了薛xx、第三人薛xx。徐xx死后,徐xx家属在与薛xx视频通话时提到“假结婚是为了安置补贴”,薛xx未予否认。

那么,徐xx与薛xx的婚姻是否有效?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网友观点】

1.办了手续,当然算婚姻,没有假不假一说。

2.既然双方都明确假结婚是为了骗补。法院就该认定无效,然后再让骗补的把钱吐出来给国家。

3.他们假结婚侵犯了社会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了,这不触犯刑法了吗?还有诈骗寻衅滋事等也都沾着,为什么法院、律师们没人说这个,仅仅探究婚姻是否有效?

问题1:探讨徐xx与薛xx的婚姻是否有效的意义?婚姻有效会怎样?婚姻无效结果又会怎样?

答:主持人问到了这个案件最核心的法律焦点。在法律上,婚姻关系的有效性是决定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尤其是在一方突然离世的情况下。简单来说,婚姻是否有效,直接决定了薛xx是否具备“配偶”这一法定身份,以及是否能以配偶身份主张法定权利。

具体来说:

如果婚姻被认定为有效:那么薛xx就是徐xx法律上的妻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这意味着,徐xx因交通事故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他本人的个人财产,以及他可能获得的拆迁安置利益份额,薛xx都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她将与徐xx的母亲(作为另一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这些遗产。这就是为什么薛xx最初会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因。

如果婚姻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自始至终,薛xx和徐xx之间就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她自然也就不具备“配偶”的身份,更谈不上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徐xx的任何遗产。徐xx的遗产将由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比如他的母亲)来继承。同时,因“假结婚”可能获得的拆迁利益,薛xx也将无权享有。

所以,探讨婚姻的效力,看似是一个法律概念的辨析,但背后牵涉的是数百万财产利益的归属问题,是整个案件的基石。法院必须首先解决这个前提性的问题,才能对后续的财产分割做出公正的裁决。

问题2: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对此有非常严格且限定的规定。只有以下三种情形,婚姻才是无效的:

1.重婚:也就是一方在已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主要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比如,叔叔不能和侄女结婚。

3.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是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严格的限定,是为了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除了这三种情况外,任何以其他理由,比如本案中提到的“为了骗取拆迁利益而结婚”,来主张婚姻无效的,法院通常是不会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这一点,当事人以这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

问题3: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吗?

答:可撤销的婚姻和我们前面谈的“无效婚姻”是不同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从一开始就不合法,就像一张废纸。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婚姻在成立时存在瑕疵,法律赋予特定当事人一个“反悔”的权利。在被撤销前,它暂时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婚姻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因胁迫而结婚。所谓“胁迫”,是指一方以给另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结婚决定。受胁迫方需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需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第二种是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隐瞒重大疾病。即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一方在登记结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比如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同样,也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判决】

7月2日,“薛xx与徐xx婚姻无效一案”开庭审理。

庭审中,徐xx母亲的代理律师表示,徐xx和薛xx的婚姻关系是为骗取安置利益,没有真实的结婚意思表示,仅为名义夫妻,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薛xx的代理律师则表示,结婚的动机及目的都不影响婚姻效力。

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表示,徐田母亲未举证证明薛丽与徐田存在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其以薛丽与徐田为获取不当利益而结婚为由主张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此后,徐xx母亲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虽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列举情形之外的理由主张婚姻无效,但该条款并未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普遍规制。本案中,二人通过结婚登记形式掩盖获取拆迁补偿的真实目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表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属无效。同时,双方以虚假婚姻侵占集体拆迁资源的行为,损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利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审判决将婚姻效力认定机械限定于婚姻家庭编的特别规定,忽视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亦不符合我国当前司法实践。

10月30日,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理由与一审法院一致。

11月24日,徐xx母亲代理律师表示,目前,他们正在组织材料,准备申请再审,要求确认薛xx与徐xx婚姻无效。

问题4:为拆迁,男子和好友的姐姐假结婚,一、二审均认定婚姻有效,现在原告方将申请再审,再审会有改变吗?

答:坦率地说,再审改判的难度非常大,但并非完全没有理论上的可能性。

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非常清晰且扎实,即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特别规定——婚姻无效只有那三种法定情形。这种做法的目的是维护婚姻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防止婚姻状态被轻易动摇。

但是,原告方(徐xx母亲)提出的再审理由,也触及了一个法学理论上的深层次问题。他们主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主要有两点:

1.通谋虚伪表示:即双方当事人串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这里,就是指徐xx和薛xx以结婚的“虚假形式”,来掩盖获取拆迁利益的“真实目的”。根据总则规定,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2.违背公序良俗:即双方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他们认为,“假结婚”骗取国家和集体的拆迁补偿,损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利益,应属无效。

这个争议的本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中的一般规定与婚姻家庭编中的特别规定,在婚姻效力认定上应该如何适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倾向于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因为婚姻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属性,其特殊性要求法律规则必须高度明确和稳定。如果允许用总则中较为模糊的“公序良俗”等原则来轻易否定婚姻效力,可能会导致大量婚姻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引发更多社会矛盾。

因此,我个人预判,除非最高人民法院或指导性案例对此有新的精神,否则再审法院大概率还是会从维护法律体系稳定性的角度,维持原判。但这个案件的典型性,也可能促使最高司法机关对这类“目的不纯”的婚姻的效力问题,做出更明确的指导意见。

网友观点:他们假结婚侵犯了社会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不触犯刑法了吗?还有诈骗、寻衅滋事等罪名也都涉及,为什么法院、律师们没人说这个,仅仅探究婚姻是否有效?

答:这位网友的提问非常有正义感,也切中了问题的另一个层面。我们需要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分开来看。

首先,法院审理的是民事案件,核心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纠纷。在本案中,无论是薛丽提起的继承纠纷,还是徐家提起的确认婚姻无效之诉,都属于民事诉讼。法院的职责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对双方的婚姻效力、财产归属等作出裁判。所以,法官和律师在庭审中聚焦于婚姻效力,是职责所在。

其次,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则要由刑事法律规范来评判,并由公安、检察等刑事司法机关来启动相应的侦查和公诉程序。网友提到的诈骗罪,其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在本案中,徐xx和薛xx的行为,客观上确实存在“以结婚为名,获取额外拆迁利益”的意图。如果拆迁款项已经发放,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他们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理论上确实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但是,是否启动刑事程序,需要由拆迁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根据他们掌握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决定。这与民事审判是两个独立的程序。

简单来说,民事审判解决的是“他们之间婚姻是否有效,钱该归谁”的问题;而刑事程序要解决的是“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接受刑事处罚”的问题。二者并行不悖,但各有分工。民事法官不能越俎代庖,在民事案件中直接判定一个人有罪。

问题5:假结婚的界定及效力

答:“假结婚”其实是一个民间说法,法律上并没有这样一个专业术语。它通常指的就是像本案这样,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意愿,仅仅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如获取户口、规避购房政策、获取拆迁补偿等)而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

关于其效力,正如我们前面反复强调的,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给出了一个相对清晰的答案:

1.从婚姻效力本身来看:只要双方是自愿登记,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情形,那么婚姻登记就是有效的。结婚的“动机”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2.从“假结婚”所指向的特定目的来看:通过“假结婚”所签订的其他合同或协议,比如双方私下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事成之后如何分钱、何时离婚等,这些协议很可能因为违反公序良俗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被认定为无效。

3.从可能产生的行政或刑事责任来看:如果“假结婚”行为骗取了国家或集体的财产,达到一定程度,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一下就是:婚姻本身有效,但为了实现非法目的而衍生的其他行为和协议可能是无效的,甚至可能违法犯罪。

【温馨提示】

各位听众朋友,通过今天的案例,我想提醒大家:婚姻是神圣的,法律对婚姻的保护,首先是保护其身份关系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将婚姻工具化,不仅可能导致财产利益的落空,更可能像本案一样,在一方发生意外后,让另一方“名正言顺”地取得配偶的法律地位,从而引发家庭内部激烈的情感和利益冲突。届时,法律的天平会严格依据法条来衡量,而最初的“如意算盘”很可能变成一笔“糊涂账”。也有在离婚时一方不认可当初的约定,想要多分财产的。

因此,真诚地建议大家,尊重婚姻,敬畏法律,不要为了眼前的利益而进行法律和道德的冒险。以真诚的态度步入婚姻,才是对自己、对家人最根本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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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培源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系方式:18860905405(微信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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