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网

专业、高效、有责任心的律师值得您信任

IP属地:江苏

陆培源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6090540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感情“撤”了,婚内财产协议能撤吗?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5年03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17人看过举报

[婚姻家事系列]

来源人民法院报

 

感情“撤”了,婚内财产协议能撤吗?

 

【基本案情】

夫妻二人为维持婚姻稳定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部分夫妻共有财产归女方一人所有,但事后双方感情恶化,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纠纷,认定该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张先生和王女士于2006年相识,后二人婚恋生子,共同打拼事业。2016年,二人的次子出生,因患有先天性癫痫需要照护,王女士回归家庭照顾儿子、赡养老人。后因生活压力、长期分居等原因,双方感情恶化。

2019年12月,为维系感情,并补偿王女士独自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长期付出,张先生与王女士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夫妻共同经营的某设备公司全部股权归王女士所有,张先生持有的某技术公司45%股权及某安防公司50%股权全部股权收益归王女士所有,待股权变更条件成立,张先生需将两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王女士名下。同时,该协议尾部载明“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均精神状态正常,冷静而理性,并认为协议约定公平有效。”

2023年,张先生以婚内财产协议不能起到维系双方婚姻的作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该婚内财产协议实质为赠与合同,请求撤销该协议。

 

【裁判结果】

2024年年初,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查明案情后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考虑到张先生与王女士对两个儿子的抚养教育情况以及二儿子身体状况,判决大儿子由王女士抚养,二儿子由张先生抚养,王女士每月需向张先生支付抚养费3000元。根据双方此前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及诉讼期间查明的双方财产状况,法院判决案涉房产一套归王女士所有,小轿车一辆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持有的某设备公司80%股份转让予王女士,某技术公司及某安防公司股权转让涉及案外人的股东权益,在离婚纠纷中暂不处理。此后双方均未上诉,相关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通过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将婚后部分共同财产(房屋、股权)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属于一方将个人财产给予另一方的赠与行为。本案婚内财产协议内容清楚,载明了协议是基于被告王女士“长期独自对子女看护、照顾,以及对家里老人的关心、赡养,尽到了主要的抚养、赡养义务”所签订,并明确表示“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均精神状态正常,冷静而理性,并认为协议约定公平有效。”故原、被告签订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书的内容仅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内容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苏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090540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72364

  • 昨日访问量

    162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陆培源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