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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变身“顺风车”出事故,损失谁来买单?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80人看过举报

[债权债务系列]

来源中国法院网

 

私家车变身“顺风车”出事故,损失谁来买单?

 

【基本案情】

随着网约车的普及,大量私家车主在平台注册、接单,但往往未通知投保公司以便其调整保费和保险责任,载客发生事故后被保险公司拒赔的事件时有发生。

小李平常利用自己的私家车接单跑滴滴,老张系小李的亲戚,在小李临时有事时会帮小李跑车。2024年3月的一天,老张驾驶小李的车辆搭载4名乘客行至某市某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旁的树木相碰撞,致使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负全部责任。

小李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小李就车辆损失向某保险公司索赔3万余元。因小李的车辆在滴滴平台上注册使用顺风车功能搭载乘客,保险公司以小李擅自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原告使用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是否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

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以车主既定目的地为终点、顺路搭乘、分摊行驶成本的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不会导致投保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且行驶范围、行驶路线亦在合理可控范围内,车辆危险程度并未显著增加。

但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此次自用车辆正常的行驶范围、行驶路线,更未能举证证明其使用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在其正常合理的行驶范围内,另原告提交的使用顺风车业务订单显示,大部分业务路线均在车站与市区之间,且接单次数过多,明显属于原告在实际载客经营,具有营利性质,车辆用途发生了改变,应认定为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法不应当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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