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网

专业、高效、有责任心的律师值得您信任

IP属地:江苏

陆培源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6090540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莫名“被开设公司” 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63人看过举报

[债权债务系列]

来源中国法院网

 

莫名“被开设公司”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基本案情】

明明没有注册过公司,但名下却多了一家“公司”?很可能是个人信息泄露,当心卷入法律风险,成为无辜“背锅侠”。

许某与某科技企业曾有业务往来,某科技企业拥有许某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许某得知自己成为该企业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000000元,但许某对上述事实毫不知情,其从未对该企业进行认缴出资,并且在工商登记处的签名亦非其本人所签。2024年8月,许某向司法鉴定中心提交鉴定申请,2024年9月,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四份合伙材料上的签名字迹均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为此,许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确认原告并非某科技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并责令被告限期涤除原告在工商登记的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人姓名。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未在某科技企业的入伙协议、出资确认书等文件上的签字,有其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应确认其不认可成为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事实,该入伙协议因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对许某发生法律效力。许某未认缴出资,未收取某科技企业工作报酬,亦未履行合伙人的职责,某科技企业工商登记记载许某姓名,许某可能因被登记为企业合伙人而遭受法律风险。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苏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090540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80239

  • 昨日访问量

    16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陆培源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