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买卖]
网络购物卖家不履行发货义务且以虚假情况诱导消费者持续等待或者加价购买
应认定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
某家具公司在某网络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开设某某网络店铺。2020年11 月11日,李某在涉案店铺下单购买茶几及斗柜各一件。而后,李某分别于2020年11月、12月以及2021年1月、2月、3月、4月,多次联系某家具公司客服人员询问发货时间,客服人员以“试组孔位有问题”“环保检查延误工期”“茶几不做了”等理由表示需推迟发货,让李某申请退款,或表示订单异常需李某补拍差价链接才能发货。在某家具公司未发货期间,该公司于另一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仍在销售涉案同款茶几。2021年2月1日某家具公司赔偿李某234.94元,1月4日赔偿原告50元,某家具公司据此认为与原告的合同已经解除,原告认可收到两笔钱款,但不认可订单解除。
李某认为某家具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再推迟发货构成欺诈,要求某家具公司承担履约责任交付家具,并按货款的三倍赔偿原告的损失5482.05元,某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家具公司认为涉案合同已经解除,某网络公司已经对其延迟发货进行处罚,不应再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补偿;某网络公司主张其并非本案争议所涉网络购物合同的当事方,已尽到自身义务,不应为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
李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某家具公司处购买了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针对本案所涉茶几的订单,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原告已明确表示退款,且被告某家具公司亦主张该笔订单已经解除,双方就涉案茶几订单已经达成退款的合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家具公司退还茶几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针对涉案斗柜订单,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涉案斗柜的货款,被告客服人员亦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分别购买斗柜和茶几送松木凳;履行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就涉案斗柜订单退款,被告某家具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就涉案斗柜订单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亦未举证证明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形。故,就被告某家具公司主张其按照平台规则赔付原告违约金,涉案订单已经解除故不需再履行发货义务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某家具公司继续履行涉案斗柜、松木凳的发货义务,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就涉案订单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构成欺诈应当符合两方面条件,客观上欺诈方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主观上受欺诈方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即消费者由于经营者故意的错误陈述、隐瞒真实情况陷入对商品的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 日下单购买涉案商品后,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间数次询问被告某家具公司发货情况,被告以试组孔位、环保检查等理由表示需延期发货,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后联系原告时又表示有现货,仍需要原告补拍差价链接才能发货。原告在双十一活动期间于网络店铺购买了涉案商品,卖家的发货义务系合同履行的应有之义,而某家具公司却较长时间内拒不履行发货义务,且未举证证明存在合理事由;在原告要求被告某家具公司发货期间,被告在其他平台继续销售涉案同款茶几。某家具公司在涉案订单的履行过程中以虚假信息诱导原告持续等待发货或补拍差价,存在欺诈,故对原告要求就涉案订单,按照三倍货款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网络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某网络公司系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平台上公示了买卖合同相对方的信息,原告亦知晓涉案订单的销售方为某家具公司,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某网络公司存在作为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况,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网络公司交付产品、赔偿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某家具公司退还原告李某茶几货款783.15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某家具公司向原告李某交付“斗柜”“松木凳”各一件;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某家具公司赔偿原告李某5482.05元;
四.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