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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应对其销售的手机是否存在瑕疵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5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126人看过举报

[债权债务系列-买卖]

出卖人应对其销售的手机是否存在瑕疵

                          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2021年2月20日,原告通过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的购物平台网站上的A品牌产品自营店购买手机一部,订单号为14035142××××,货款金额为4948元。 2021年2月21日11时58分,原告取得案涉手机。原告拆开外包装后开机查看 案涉手机,认为案涉手机的屏幕有个黑点。2021年2月21日12时23分,原告 向购物平台提交案涉手机的售后申请,并附上案涉手机的照片,注明“右下角有一个小黑点,在屏幕内”。2021年2月21日12时42分,购物平台向原告出具审核意见,并告知原告,配送将在预约时效上门取件,将在收到商品后送到厂家售后进行检测,周期为3-7天(如需返厂检测,周期会延长至15-20天), 如确认性能故障会尽快处理,非性能故障将原物返回。2021年2月21日18时19分,配送上门取件成功。购物平台向原告提供了取件条码号、返修号。2021 年2月22日,配送将案涉手机送至备件库并进行维修。2021年2月22日,厦门电子商务公司向原告开具了一张厦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明确货物名称为手机,数量为1台,单价为4387.61元,价税合计4947.98元。

原告向购物平台网站上的A品牌产品在该购物平台自营店的客服人员反映 该部手机的右下角有个黑点,要求换货,并提供了锁屏密码、申请售后的服务单。A 品牌产品在该购物平台自营店的客服人员表示,换货都是全新未拆封的商品,需要售后检测,请求原告将售后单备注改换货为退货。原告表示,要求换货。

2021年3月6日,A贸易公司的授权服务商出具服务报告书,载明用户为王某真的产品故障描述为“右下角有一个小黑点,在屏幕内”,服务类型为 “保外”,故障诊断及分析过程为“工厂检测:因非授权改装而导致的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库存价4933元”。此后,原告向购物平台的客服人员了解什么时候可以退货以及要求提供手机的出厂检验报告,并要求退款。购物平台的客服向原告发送了内容为“关于订单14035142×xx×检测结果工厂检测:因非授权改装而导致的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库存价:4933元,无法退款处理”的短信。原告向购物平台的客服要求退款及退一赔三,并要求提供手机返厂检测报告至原告的电子邮箱。

 

【裁判观点】

本案中,原告举示的发票体现的销售方为厦门电子商务公司、购买方为原告,足以证明本案的买方为原告,卖方为厦门电子商务公司。原告举示的发票足以证明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向原告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原告主张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向原告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故电子商务公司无须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院认定原告与厦门电子商务公司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电子商务公司不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出卖人在出售案涉手机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案涉商品为手机,属于类似计算机、电视机的耐用商品,原告在取得案涉手机的当日就将案涉手机通过配送退件,案涉手机的有关瑕疵举证责任应由被告厦门电子商务公司承担。根据服务报告书,案涉手机存在因非授权改装而导致的问题。综观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案涉手机非授权改装的时间发生在原告取件之前的可能性更大。原告系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手机,故其权益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本案中,案涉手机在厦门电子商务公司向原告出售之前曾发生非授权改装是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重要决定因素。在原告业已举证证明厦门电子商务公司隐瞒案涉手机存在非授权改装的情况下,厦门电子商务公司对于其自身的主观意思存在举证优势,应当由厦门电子商务公司就其不存在隐瞒案涉手机存在非授权改装的故意承担举证责任,然综合其举证情况,难以认定厦门电子商务公司对于案涉手机的真实情况不知情,也难以认定厦门电子商务公司不存在向原告隐瞒案涉手机真实情况的故意。对于厦门电子商务公司否认欺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厦门电子商务公司存在欺诈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有权依法解除原告与厦门电子商务公司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因原告未通知厦门电子商务公司解除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故本院依法认定双方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厦门电子商务公司之日即2021年5月7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诉请返还货款4828元,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厦门电子商务公司依法支付三倍价款即赔偿款应为4828元×3=14484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原告王某真与被告A贸易公司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自2021年5月7日解除;

.被告A贸易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某真返还货款4828元并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款14484元,合计19312元;

.驳回原告王某真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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