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拍卖,使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就购得天下万物。身在河南的陈先生在某网络拍卖平台看中了一辆在四川成都的二手车,竞拍成功收车后,发现里程表和拍卖信息中的差异很大,陈先生认为拍卖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将拍卖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网拍二手车里程差11万千米
2021年10月,河南的陈先生通过某网络拍卖平台,从某拍卖公司处竞拍成功一辆奔驰GLC200型轿车,网络拍卖平台上显示的车辆里程数为76627千米。陈先生支付尾款成交后,微信名为“小李(成都店)”的工作人员添加陈先生为好友,以办理后续车辆交接手续。
陈先生陈述,他收到车辆后,去4S店保养时,被告知该车上次保养时间为2021年2月4日,行驶里程为182551千米。同时,小李寄给陈先生的《在用车检验报告(转入车检测)》里显示,该车累计行驶里程为190164千米,与拍卖平台显示的里程数相差11万余千米。
某拍卖公司辩称,小李并不是该公司员工,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公司已经在拍卖平台温馨提示,竞拍声明中同时已明确说明:“表显里程不代表实际里程,实际里程应以实际看车为准。”故不同意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确认拍卖公司卖“调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拍卖公司在竞买须知中,告知陈先生联系其工作人员办理提车,陈先生提交的和小李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显示,小李自认其为某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并存在为陈先生办理提车服务、提供某拍卖公司对公账户收取服务费用、确认某拍卖公司收到陈先生支付的款项、邮寄办理过户登记所需资料等行为,陈先生亦认可系小李经办后实际收到涉案车辆、办理过户资料并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竞买须知内容、《委托拍卖协议》约定、小李代理权的外观及陈先生的合理信赖程度等因素,法院认定小李系代理某拍卖公司实施职务行为,因此小李寄给陈先生的车辆检验报告,视为某拍卖公司提供。
庭审中,陈先生主张涉案车辆为调表车,某拍卖公司不认可其说法,但并未提供反证。经释明,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
调表车是指将二手车表显里程以技术手段调节后显著低于实际行驶里程的车辆。根据二手车行业交易惯例及基本生活经验,二手车的行驶里程对于交易价格具有显著影响,即一般情况下行驶里程越少,交易价格越高、佣金越高。
法院认为,某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负有法定义务查验、审核涉案车辆基本资料,某拍卖公司在拍卖涉案车辆前,承诺可以过户即应已经查验过委托人提供的涉案车辆基本资料,而涉案车辆过户基本资料中的车检报告已经显示车辆拍卖前的表显里程与委托拍卖时的表显里程严重不符,且表显里程属于显性信息而非隐蔽信息,即便无专业知识也可直观发现调表问题,明显属于某拍卖公司通过查验后已经明确了解、知晓的瑕疵。
法院认定,某拍卖公司在拍卖之前查验涉案车辆基本资料时已经明知涉案车辆系调表车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即某拍卖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
免责声明无效,退车并赔偿
2021年10月2日,某拍卖公司在网络拍卖平台发布涉案车辆拍卖信息,包括标的物详情、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主要内容有:该车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检测内容仅对车辆是否有重大事故、水泡、火烧车进行判定,其他瑕疵(如划痕等)不在检测承诺范围内。表显里程不代表实际里程,车况信息及配置以实际看车为准。不看样视为接受所有瑕疵,不得以此理由退款。车辆千米数只记录当前仪表显示里程,不做实际行驶里程检测。不接受因此导致的争议。
买受人应在确认车况及手续的情况下完成付款,一旦买受人完成付款,某拍卖公司不再接受买受人对车况及手续问题的任何争议和由此提出的退车请求(因委托方手续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情况除外)。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买受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尚未被发现及其他未知瑕疵的风险。
合格竞买方参与本次拍卖会,视同对拍卖标的已进行过尽职调查,且知悉拍卖标的所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及其可能存在的瑕疵,由此产生的纠纷某拍卖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庭审中,法院认为,对于以上拍卖人做出的免除瑕疵担保责任,虽然拍卖人限于自身能力、外界条件或标的物自身的特殊性质,难以充分、全面识别标的物状况,但是,拍卖人应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核、注意义务,通过适当程序和方式了解、查验拍卖标的物,并且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保障参加拍卖的竞买人能够在拍卖交易完成前有效地全面了解拍品瑕疵情况,不能因其作出了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声明就视为免除其告知义务。故该拍卖公司声明免除瑕疵担保责任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撤销陈先生与某拍卖公司之间关于涉案汽车的拍卖合同关系,某拍卖公司退还陈先生购车款24.1万元、佣金14460元、商家服务费3000元、过户押金1万元,陈先生将车辆退还给某拍卖公司。某拍卖公司向陈先生赔偿车款三倍损失72.3万元。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