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先生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经公司介绍又与案外人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毕先生无购房资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被何某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毕先生支付违约金。
为此,毕先生将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及各项损失共计120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毕先生的全部诉请。
毕先生诉称,房地产经纪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其没有北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但房地产经纪公司并未依法审查购房资质,没有告知有关购房资质的规定,故其诉至法院。
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毕先生的损失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毕先生承诺享有北京市购房资格,且购房资质政策问题已在2011年开始实施,毕先生应充分了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毕先生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为有效合同。从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看,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应协助并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交易对于毕先生来说是重大事项,而且房屋限购政策已经颁布,获取渠道具有公开性,毕先生作为购房人理应对购房资格有足够了解。在此情况下,毕先生仍然签署了相关承诺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毕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倪虹 杨雨洁
78人看过技术合作类协议 如何确定股权价值
122人看过股权分期支付转让不适用未支付到五分之一即可解
106人看过股权收购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据约定有权要
267人看过“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是否合法有效及股东
257人看过公司不能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的 违约责任认定
113人看过分管人事工作的“老板娘”能否向公司主张未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