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王建(化名)在竞业限制期内,成立与原公司经营范围相近的公司,在原业务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被原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违约金,由此引发一场诉讼。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经法官调解,由王建支付大足某科技公司违约金9万元。
王建原系大足某科技公司员工,负责该公司销售及管理工作。2018年5月入职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侵犯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进行约定,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将无条件支付公司违约金10万元。
2018年10月30日,王建从大足某科技公司离职,2019年7月,担任贵州某科技公司监事,2019年10月,成立重庆某工贸公司,任法定代表人。贵州某科技公司、重庆某工贸公司经营范围与大足某科技公司经营范围相近。大足某科技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王建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10万元。经裁委裁决,由王建支付大足某科技公司违约金10万元。
王建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4点理由:1、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每月仅支付500元补偿金,未达到其工资的30%,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2、离职后未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获利,未违反竞业限制条款;3、即使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但合同中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过高,应予以下调;4、公司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
本案中,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成立与原公司经营范围相近的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损害了原公司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何平衡民营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成为案件的关键。承办法官在反复查阅、梳理、认证双方举示的证据基础上,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沟通、协调,同时,到大足某科技公司实地走访,在找准利益平衡点后,拟定双方可接受的调解方案,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前述调解结果。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龚朝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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