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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0年02月20日|4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0719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0719元及该款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息6%计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板材的销售商,被告是家具生产商。2014年年初被告向原告提出供货请求,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向被告提供板材。2014年10月7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共计26571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断断续续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截至2018年7月30日,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90719元。经原告再次催要,被告答应于2018年11月底之前归还所有欠款,但截至原告起诉,被告剩余款项分文未付。故引起纠纷,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刘某辩称,1、欠款属实,但经济困难,工厂倒闭,没钱在短期内付清,如果协商愿在二年内付清;2、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认为不应当支付,原告供货本来赚钱,虽其逾期付款,但不应当支付利息;3、其账上显示是欠原告货款73000多元,因其老婆电脑没电,暂无法查账。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长期业务往来,双方确认截止2016年12月终止业务,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2018年7月16日以电话方式向被告催要货款。庭审中,原告提供“对账单”一份,证明至2014年10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65719元,后被告陆续付款,原告提供部分收款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账户交易流水一份(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原告主张扣除被告付款数,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80719元,被告表示其账上是欠原告货款73000多元。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所欠原告货款按本金80000元结算,关于付款时间,被告有钱就付没钱就欠。庭审中原告不同意被告分期付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一份、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件一份、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账户交易流水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了板材买卖关系,对此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庭审查明原、被告间早于2016年终止业务,终止业务后双方应当及时结清货款,但被告至今仍结欠原告部分货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结欠原告的货款按80000元本金结算,对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清偿该债务。原告另要求被告偿付所欠货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给付原告徐某货款人民币8000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付款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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