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2年01月25日|14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本律师办理的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就案涉股权转让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就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约定了分期付款。对方在前几期付款中,并非直接向我方当事人转账付款,而是向第三方付款,意为偿还我方当事人对外的负债。在最近几期中,对方当事人在我方当事人催告后,一直拖延不付,未付款项超过总金额的20%,故我方当事人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并保全对方名下的财产。
案情:2017年10月原告向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江苏某公司(下称“江苏某公司”),前后投入数百万元。
2020年1月原告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江苏某公司的510万元认缴未到位的出资51%的股权转让给被告。
同年9月原告作为出让方与被告作为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持有的江苏某公司的100万元认缴未到位的39%的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9%)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款为160万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为了友好、妥善解决被告拖欠原告股权转让款事宜,原告委托律师先于2021年3月向被告邮寄律师函,郑重提请被告于收到律师函之日起5日内与原告沟通协商,并向原告支付前述股权转让款项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于2021年3月某日收到该律师函。但被告收到律师函后,并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综合,被告作为协议的一方理应按约及时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被告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已对原告的合法债权构成严重威胁,原告有权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及协议约定向被告主张拖欠的全部股权转让款及违约责任。
本案历经多次开庭,双方就案件事实情况进行了多次举证质证,对被告拖欠的股权转让款数额基本已经清楚,最后一次庭审时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股权转让款115万元,由被告在一年内分12期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