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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件:商场延期开业构成违约,应当向商铺业主退还保证金

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2年01月27日|7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本律师办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商场多次延期开业,严重影响了商铺业主的经营规划,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商铺业主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保证金。本律师代理商铺业主,在接受委托后指导当事人收集和补充证据材料,及时向法院起诉,对方在收到我方起诉状、证据材料后,主动与我方和解,及时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本案顺利解决。

案情:2019年*月*日原告与第三人就“**”第**楼第**号商铺签订了《商场商铺租赁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月**日向第三人支付了保证金**万元。该合同附件:载明商铺预计交付日期为2020年**月**日,开业日期为2020年**月**日。签订案涉租赁合同后,原告就商铺装修事宜及时与第三方装修公司沟通并签约。第三人于2020年**月**日向原告寄来《商场延期开业通知书》,称商场整体开业时间将推迟,预计将于今秋开业,具体时间我司将视情况另行书面通知。后第三人一再推迟商场整体开业时间。2021年**月**日原告收到被告寄来的《进场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中心拟定于2021年**月**日开业。在此过程中被告于2021年**月**日向原告邮寄**份《租赁合同变更协议》,通知原告合同出租方由第三人变更为被告。为了配合被告拟定的整体开业日期,原告再次与装修公司联系沟通装修事宜。但由于**突发*情,原告“**”总部仓库位于**市**区**街道,受*情影响,原告商铺所需的设备、物料等无法通过物流发出,原告不得不于2021年**月**日向被告邮寄《延期开业申请》并于2021年**月**日对商铺延期开业申请进行了补充说明。因**情持续影响,原告于2021年**月**日向被告邮寄《解约通知函》,通知解除案涉《商场商铺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保证金。但被告对原告返还合同保证金的要求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拒不返还。

据原告现场查看“**”购物中心至今仍未整体开业,第三人以及被告多次违背承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案涉《商场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给包括原告在内的承租方遭致较大损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依约解除案涉《商场商铺租赁合同》,有权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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