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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锰是危险品吗?成功撤销一起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0年11月24日|16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3月*日,***运输有限公司承运的原告XX公司所有的一集装箱货物在***查验场被被告扣押,该货物成分为二氧化锰。2017年3月*日左右被告某海事局告知原告XX公司经鉴定该货物属于危险品。此后,原告XX公司与被告某海事局交涉,申明二氧化锰并非危险品,普通包装运输即可(此为当前中国二氧化锰运输的惯例),但被告某海事局仍然于2017年4月*日作出海事罚字(2017)***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XX公司迫于无奈,为了减少损失,缴付了该罚款。

后原告XX公司在法定起诉期间内委托本律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返还相应的罚款。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以来,某海事法院受理的首起海事行政案件,因此法院比较重视,在正式开庭前安排了一次证据交换。本案合议庭成员除了一位法官外,其他两位陪审员为某大学教授。开庭时,某海事局副局长出庭应诉,***海事局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直属局的20余名干部旁听了庭审。庭审时,原被告双方激烈对抗,我方针对被告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充分的质证,重点陈述被告在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这次开庭之后,本律师针对庭审情况写了一份近5000字的代理意见,完整详细地陈述了我方的观点,全方位驳斥对方存在的问题。在寄出代理意见不久,承办法官来电联系本律师表示同意我方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并就鉴定机构的选择征求双方的意见,最终选定上海某鉴定机构,中间就鉴定的具体问题与该鉴定机构多次沟通,原被告双方亦当场到该鉴定机构确定鉴定的具体问题。

鉴定机构对本次鉴定亦比较慎重,两个多月才最终出具本次鉴定意见,明确二氧化锰为非危险品,该鉴定意见对我方非常有利。在获悉鉴定意见后,某海事局主动通过承办法官表达和解的意思即主动撤销处罚决定并立即退还罚款,而我方应撤回起诉。与当事人沟通意见后,当事人思虑再三最终同意和解,律师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做了相应的笔录,对方当场向我方送达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退还罚款,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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