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0年11月24日|3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日石X向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某规划局于1999年7月*日作出了(99)民合*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系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同时认为本案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应适用20年的起诉期限。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出。石X超过起诉期限提起本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后石X不服,向江苏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江苏高级法院以同样的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办理过程:
当时本律师作为被告某规划局一方的代理人,经仔细研究案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除了提出事实方面的抗辩外,还提出本案诉讼不是因不动产提起的案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最后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我方意见,作出了相应的裁判。
案件要点: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案涉《验收合格证》系某规划局于1999年7月*日作出,石X于2016年4月*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该合格证违法并予以撤销,一审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认定石X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最长起诉期限5年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是指因不动产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并以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以消除或改变这种影响的案件,即行政行为对不动产具有直接处分性才适用最长起诉期限20年的规定。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行为并不直接涉及房屋产权的变动,故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石X关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应提交的相关材料,故对该证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对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江苏高级人民法院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