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0年11月24日|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2017年3月13日18时*分许,被告吴*驾驶苏X××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XX由东向西行驶至前峰村路口向南左转弯时,与骑乘苏E0***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苏州市医结合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2017年4月*日,苏州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的伤情于2018年8月*日经苏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期三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三个月,误工期限十个月。因对赔偿款项协商未果,后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判决被告平安XX公司赔偿原告何**人民币180785.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