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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0年11月23日|9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郑X向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某区政府对其改厕或拔稀安置请求不予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依法判令依法某区政府按照规定对郑X户实施“改厕”或“安置拔稀”。后经两级法院审理查明,均认定某区政府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遂判决驳回郑X的诉讼请求。

案件办理过程:

当时本律师作为被告某区政府一方的代理人,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并实地勘察郑X户房屋情况,为切实解决问题,多次参与双方沟通协调。因存在邻里纠纷,某区政府只能待矛盾解决后由改厕办实施个案改造。同时,因郑X户承租的房屋一直空关,非本人实住,他处有房,也不符合拔稀搬迁条件。我方从事实与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的答辩,最后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我方意见,作出了相应的裁判。

律师建议:

在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为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的证据,比如邮寄凭证、照片、视频等。同时提起该类诉讼,应当注意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后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尽可能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以证明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职责而不履行,以及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提出充分有效的质证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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