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0年11月23日|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苏州市某区北局某弄某号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被告于2008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涉案房屋,租赁期限为2008年8月某日至2010年8月某日,租金为7.8万元。原、被告于2010年至2013年逐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每次约定租赁期限一年,年租金为4.08万元,最后一次的租赁期限至2013年8月某日止。此后,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但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自2012年8月某日起至2017年8月某日止,累计结欠租金20.4万元。期间,原告多次以电话或律师函等方式催讨,但无果,故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被告使用房屋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3年8月租赁期届满,被告继续使用租赁物,原告亦未提出异议,故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被告认为约定的租金标准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2年8月某日至2017年8月某日的租金2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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