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0年11月23日|1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2015年7月30日下午15点,原告李X驾驶电动自行车停在苏虞张国道XX,此时被告顾某驾驶被告某汽车换油服务部所有的苏E××汽车经过该路段时,压到一个瓶子,该瓶子弹出砸到原告的右眼,造成原告右眼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涉案车辆在中XX公司投保了保险。因对赔偿款项协商未果,后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
被告顾某、某汽车换油服务部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后被告顾某向原告垫付了部分元。被告顾某车辆挂靠在被告服务部处,本案赔偿责任由被告顾某承担,不需要被告服务部承担。原告的诉请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中XX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诉请部分偏高,我方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险,商业三者险赔偿部分应当扣除20%的免赔率。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判决被告中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X各项损失152923.79元;被告顾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X各项损失8750.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