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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顾X、某汽车换油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0年11月23日|1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2015年7月30日下午15点,原告李X驾驶电动自行车停在苏虞张国道XX,此时被告顾驾驶被告某汽车换油服务部所有的苏E××汽车经过该路段时,压到一个瓶子,该瓶子弹出砸到原告的右眼,造成原告右眼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顾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涉案车辆在中XX公司投保了保险因对赔偿款项协商未果,后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

被告顾某汽车换油服务部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后被告顾向原告垫付了部分元。被告顾车辆挂靠在被告服务部处,本案赔偿责任由被告顾承担,不需要被告服务部承担。原告的诉请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中XX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诉请部分偏高,我方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险,商业三者险赔偿部分应当扣除20%的免赔率。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判决被告中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X各项损失152923.79元;被告顾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X各项损失875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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