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0年11月23日|1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2年11月原告吴某、邓某、朱X、严X、张X等人与被告江苏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合同约定,因被告原因致使原告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逾期超过180天,被告应按房屋总价日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被告原因致使原告不能在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逾期超过90天的,被告应按房屋总价日万分之零点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部房款,被告于2014年5月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但是直至2015年3月方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7月办理完土地使用权证,均已逾期,依照合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原告等人与被告就违约金协商未果,依法委托律师处理诉讼事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该房地产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违约金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