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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0年11月23日|2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潘X、杨某、端X等五人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区政府履行双方于2001年4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协议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五人的起诉。后五人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协议书》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潘X等五人主张对方当事人违约,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涉案《协议书》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办理过程:
当时本律师作为被告某区政府一方的代理人,经仔细研究案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提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抗辩:一、原告提起的履行协议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即便原告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亦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最后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我方意见,作出了相应的裁判。
律师建议:
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始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但涉案《协议书》签订于2001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涉案《协议书》不受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调整。简单来说,就涉案《协议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直接裁定驳回起诉。那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征收拆迁类行政协议有没有其他救济途径?有。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复[199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其中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如果一方对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
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起诉期限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为了维护行政秩序的XX,我国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较民事诉讼时效短,因此当事人如果对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及时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