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0年08月12日|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508行初179号
原告A
被告苏州市规划局,住所地苏州市XX,法定代表人A,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培源,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XX,住所地苏州市XX,法定代表人A,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A,苏州市XX工作人员
原告A诉被告苏州市规划局、苏州市XX规划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A于2017年6月14日以其将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审批材料另行向苏州市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由,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