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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苏州市规划局、苏州市XX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0年08月12日|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508行初179号

原告A

被告苏州市规划局,住所地苏州市XX,法定代表人A,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培源,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XX,住所地苏州市XX,法定代表人A,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A,苏州市XX工作人员

原告A诉被告苏州市规划局、苏州市XX规划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A于2017年6月14日以其将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审批材料另行向苏州市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由,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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