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18年11月13日|7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5年9月29日,朱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8日,工作每满一年可以休探亲假一个月,具体探亲假工资参照《外派员工探亲休假管理规定(试行)》。工作任务为某公司驻某外国办事处的业务及办事处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工作期间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每月3175美元(其中50%为固定工资,50%为绩效考核工资),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月3175美元(其中50%为固定工资,50%为绩效考核工资)。绩效工资部分根据员工实际工作表现最终核定,按季度发放工资,前三个月工资中2000美元作为风险抵押金,到期后一并发放。劳动合同还约定,朱江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某公司,并承担给公司带来的相关损失,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朱某个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履行,应赔偿违约金,违约金内容为:5000元人民币及出国机票、签证费用、面试报到所产生的交通费、公司已报销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朱某至某外国办事处工作。期间,某公司通过案外人蒋某按季度向朱某发放工资,具体为:2017年2月1日转账14744元,2016年6月9日转账58702元,2016年9月14日转帐57623元,2016年12月13日转账58118元。双方均确认朱某的工资支付至2016年9月30日。2017年1月2日朱某回国,之后未再提供过劳动。
朱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2017年8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2724.71元,返还风险抵押金13456元,并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未发放的工资213623.53元。
一审法院以朱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朱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朱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本律师介入,经争取,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7112.5元、工资差额62757.46元,返还风险抵押金12900元。
本律师建议:作为劳动者,要及时与用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存完好,注意保留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表,工作照片等。作为用人单位,要注意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劳动者的辞退、开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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