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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

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18年11月13日|13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11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府(2011)20号《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20号通知》),同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府办(2011)27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27号通知》)、苏府办(2011)28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拔稀搬迁户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28号通知》)。区政府于2013年3月成立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指挥部,改厕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在区住房和建设局内。郑某租赁的坐落于苏州市××码头××号房屋因无卫生间,属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改厕房屋。区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改厕办)经现场勘查,制定了改厕方案,因郑某租赁房邻居反对,改厕工作无法实施。为此,郑某通过向“寒山闻钟”发帖反映、走访区改厕办、写信给市有关领导等方式,要求区政府尽快解决其租赁房屋改厕事宜或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安置拔稀”。区改厕办答复郑某其租赁房不符合“安置拔稀”要求,待条件成熟再实施个案改厕。郑某不服,遂以区政府未能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改厕工作,存在行政不作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区政府对丹阳码头一弄11号郑某户实施“改厕”或“安置拔稀”。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认定区政府在对郑某改厕拔稀工作中已履行职责,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遂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情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该行政机关是否有该法定职权。2、当事人是否书面提出请求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3、行政机关是否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了职责,一般是两个月。4、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是什么,是主观还是客观?等等。

      只有充分收集以上证据材料,才能在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中,处于主动地位,才能赢得诉讼。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请电话联系1886090540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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