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钱某于1988年后在虎丘镇××号建造主房二间三层楼房及辅房共计294平方米,2000年后又新建96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390平方米。无其名下的房屋建造审批手续,亦无权属登记。根据2000年《郊区乡(镇)村社员宅基地清理登记表》记载:该户人口六人(均为非农业人口),主房2间3层,辅房1间1层,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94平方米,建筑占地116平方米,场地26平方米,另有临时用地(车库)37平方米,用地面积合计181平方米。该宅基地清理登记表无乡镇人民政府公章。2009年9月,钱某及其妻子、女儿户口从白洋湾钱家池某号(自由村)迁入周家浜XX号。
2010年8月,市土地储备中心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领取了苏建拆字[2010]第某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虎丘综改首期拆迁工程,钱某上述房屋在该拆迁范围内。因拆迁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住建局申请裁决,市住建局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苏建房裁[2010]第某号房屋拆迁裁决,认定钱某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32平方米,另有无证建筑158平方米,裁决对钱某户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互结差价,并告知了复议、诉讼等权利、期限。钱某对上述裁决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2016年4月,市住建局向市规划局提出钱某户房屋拆迁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申请。市规划局受理后向钱某发出了通知,钱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市规划局于2016年9月8日作出涉案认定意见书,并于同年11月4日送达钱某。钱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原告钱某的房屋面积大于市规划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因合法建筑面积涉及征收拆迁补偿,故钱某不符,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认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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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培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