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17年09月06日|5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某机关于2013年7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某建设单位处以“‘超容积率’面积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多万;免予罚款;按实建保留。”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经济困难等原因,被执行人向某机关提出了分期缴纳没收款项的申请,制定了具体分期方案。经某机关同意后,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支付了200万元、于2014年7月付了300万元。嗣后,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计划履行,某机关进行了多次催告。2015年11月,被执行人再次申请分期缴纳剩余没收款项,承诺于2015年12月底前付100万元,2016年4月底前付200万元,2016年8月底前付200万元,2016年12月底付清,并按照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提交了分期缴纳计划。但之后被执行人仍未按约履行,仅在某机关催告后于2016年1月缴纳了100万元没收款。鉴于上述情况,某机关于2016年5月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催告书,并于2016年6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已到期部分没收款人民币200万元准予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某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同时,鉴于被执行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分期缴纳计划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对已到期部分没收款项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决定中的部分没收款人民币200万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人参与该案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程序较为了解。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如果违法建设,必然面临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建设单位在规划建设过程中,严格把控法律风险,依法建设。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违法情况的调查和查处,不姑息违法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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