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0年08月03日|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苏州市规划局与苏州XX公司规划行政处罚
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2016)苏0508行审2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规划局,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A局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苏州XX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A,苏州XX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了苏规罚字(2013)第15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超容积率’面积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零贰万壹仟玖佰叁拾玖元整;免予罚款;按实建保留,”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经济困难等原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提出了分期缴纳没收款项的申请,具体分期方案为:2013年7月前付200万元、2014年6月前付300万元、2015年6月前付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9日支付了200万元、于2014年7月11日支付了300万元,嗣后,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多次催告,2015年11月,被执行人再次申请分期缴纳剩余没收款项,承诺于2015年12月底前付100万元,2016年4月底前付200万元,2016年8月底前付200万元,2016年12月底付清,并按照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提交了附有吴中区XX意见的分期缴纳计划,但之后被执行人仍未按约履行,仅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于2016年1月缴纳了100万元没收款,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苏规催字(2016)002号催告书,并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已到期部分没收款人民币200万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6年6月17日组织双方到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执行申请进行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到庭参加听证,合议庭当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申请执行请求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未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但提出目前公司经济困难并涉及多个诉讼,公司资产均被相关法院查封冻结,故而无法履行本案剩余没收款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苏规罚字(2013)第15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同时,鉴于被执行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分期缴纳计划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对已到期部分没收款项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规划局作出的苏规罚字(2013)第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部分没收款人民币200万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晓华
审 判 员 XX强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