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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彭雪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9日 3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9年2月1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占用原告的运费现金结算款合计1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其中约定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还清上述全部欠款,否则自2019年6月1日按月利率1%,以15万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被告承诺于2019年10月31日本金利息一次性还清。至起诉之日,被告仅还款5万元,剩余欠款原告数次索要未果。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及解释规定,被告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欠款本金数额10万元属实,但是2020年4月13日和2019年11月14日原告帮我联系了两个运货的活,货主将钱打给了原告,并没有打入我的卡中,我认为这两车运费也是还原告的钱,大概有6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9年2月12日占用原告的运费现金结算款1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偿还原告的欠款,如未按期偿还被告应于2019年6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原告利息。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仅于2019年11月20日向原告偿还5万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被告陈述为凭,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因周转资金将原告的运费现金借用,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未按照偿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对利息有约定,且该约定合法有效,加之被告于2019年11月20日已偿还原告5万元,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同年11月20日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原告利息,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原告利息。关于被告辩称的两车运费通过他人给付原告从而抵顶欠款的问题,原告对此辩称意见予以否认,被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原告利息,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原告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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