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明律师网

诚信专业、尽职尽责、优质高效、合作共赢!

IP属地:广东

张永明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8:00-21:59

  • 执业律所: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80866255点击查看

赵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永明|时间:2020年08月19日|2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X及文X、冯X(均已判决)接受广州市XX公司指派,分别驾驶大货车运送广州市XX的钢材到惠阳区新圩镇水岸花山XX。途中,被告人赵X及文X、冯X等人分别将车上装载的螺纹钢材私自卖掉一部分,赃款据为已有;然后分别在车上原已安装好的水箱注满水来补充重量。事后其3人将钢材运到新圩水岸花山工地称量后卸货,在准备离开现场时被该工地人员发现有假并报警,被告人赵X弃车逃跑。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被告人赵X于2018年5月8日被抓获归案。经过重量计量及价格认定,被告人赵X偷买钢筋2.12吨,价值人民币782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被告人赵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赵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X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书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其没有前科劣迹,愿意缴纳罚金;被害公司与运输车队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X及文X、冯X(均已判决)接受广州市XX公司指派,分别驾驶大货车运送广州市XX的钢材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水岸花山XX。途中,被告人赵X及文X、冯X等人分别将车上装载的螺纹钢材私自卖掉一部分,赃款据为已有,后分别在车上原已安装好的水箱注满水来补充重量。被告人等人将钢材运到新圩镇水岸花山XX称量后卸货,在准备离开时被该工地人员发现有假并报警,被告人赵X弃车逃跑。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被告人赵X于2018年5月8日被抓获归案。经重量计量及价格认定,被告人赵X偷买钢筋重量2.12吨,价值人民币7828元。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毕某陈述;证人赵X、谢X1、张X1、赵X鸿的证言;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全电子汽车衡称量单、广州黄埔海福物流仓过磅单;公安机关出具关于涉案车辆实地测量说明、涉案车辆水箱容积测量情况说明、损失钢筋的重量计量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同案犯文X、冯X的供述;被告人赵X的供述等。
证供吻合,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罚金已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全站访问量

    37578

  • 昨日访问量

    1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永明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