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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诈骗罪辩护要点

作者:樊厚春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88次举报

       本律师以亲办的一起诈骗罪案件作为切入点,说明辩护律师在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应当将考量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作为辩护要点。

       现有甲、乙、丙、丁、戊五人,本律师担任甲的辩护人。该五人分工如下:甲向国内某电商购买手机,乙、丙向国内某电商购买手机。然后甲、乙、丙均将购买的手机交付给丁和戊,由丁和戊将手机拆开,用废旧的主板替换从电商购买的新主板,然后将手机封装,交由甲、乙、丙并以7天无理由退货为由退还给电商。每更换一部手机主板,丁和戊支付给甲或者乙、丙200费用。该项目由丁提议并主导实施。甲、乙、丙、丁、戊五人在同一间办公室工作,办公室的承租费用由乙、丙、丁、戊承担,该五人对其他人从事的犯罪活动均了解,甲和乙、丙独立从事销售手机业务,在拍手机——换主板——退货流程中,甲单独和丁、戊对接;乙和丙单独同丁和戊对接。除实施前述犯罪活动外,甲、乙、丙还从事销售手机的业务。丁和戊从事维修手机的业务。

       2017年8月,销售手机的电商发现订单异常,后拆卸手机发现主板被更换,电商报警,一周后,甲、乙、丙、戊在办公室被抓获,丁不在现场未被抓,3个月后,丁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作为另案处理。

       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均认为甲、乙、丙、丁、戊属于团伙犯罪,犯罪事实清楚,其中由甲购买并退货的手机主板价值18000元,由乙、丙购买并退货的手机主板价值47000元。检察院认为甲、乙、丙、戊属于共同犯罪,涉案金额均为65000元。

       本律师在检察院公诉后担任甲的辩护人。本律师经阅卷及会见当事人,发现甲和丁、戊对接,乙、丙和丁、戊对接。甲和乙丙之间无关联,是独立的犯罪行为。本律师还了解到,用于经营的办公室所在大厦几乎都是从事手机、电脑等3C电子产品业务的,很多办公室都存在几个团队共同使用一间办公室的情况,这样可以分摊租金,节约经营成本。几个团队虽然共同使用一间办公室,但是在业务上都是独立的,没有交叉。本律师认为,本案中,甲和丁、戊对接,将手机交给丁和戊,收取丁和戊支付的费用,每部手机200元,甲的收益和乙、丙无关,自然,乙、丙购买手机并收取的费用甲也无权分配。甲和乙、丙没有共谋的意思表示。甲和丁、戊之间成立共同犯罪。乙、丙和丁、戊成立共同犯罪。

       开庭前,本律师将甲和乙、丙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甲的涉案金额只有18000元的意见提交检察院,检察院未采纳该意见。后本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庭,后被法庭采纳。法庭认为甲和乙丙虽共用一间办公室,并知晓对方的犯罪事实,但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应围绕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表面现象下结论。最终,法庭裁判甲构成诈骗罪,涉案金额18000元。

       分享本案,本律师想要表达的观点是,在涉及共同犯罪刑事案件中,因为一旦构成共同犯罪,则每一个人均对该团伙的全部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认定嫌疑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或是否构成部分的共同犯罪,就是一个可以大幅度降低嫌疑人刑事责任的途径。当然,辩护律师还是要结合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进行辩护,不能在未了解事实及法律的基础上,直接抛出不构成共同贩子的观点,否则,容易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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