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吴X同被告公司签订《XXX项目联合建设协议书》,房屋总价约174万元,吴X前期支付建设费用48万元。因当地房价上涨,被告公司以合同无效以及该房屋已经转换户型、合同中的房屋并未修建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吴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当地法院。
本案焦点:
1、《XXX项目联合建设协议书》的性质是什么?是否有效。
2、返还购房款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还是据实赔偿?
律师观点:
1、该协议名为对案涉房屋的联建,实为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但在起诉之前并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应当无效。
2、因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
在当地房价明显上扬的情况下,买家因合同无效丧失了同其他开发商交易的机会,重新购买同地段、同户型、同面积的房屋必然增加支出,故房价上涨的损失客观存在,应当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
1、《XXX项目联合建设协议书》无效;
2、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购房款428280元;
3、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购房损失328979.54元。
律师点评:
房屋乃百姓安居乐业之本,与人民生活休戚相关,买房置业是关乎民生民息的大事。所以,法律无时无刻不在保护买受人的生存利益。当前房屋升值是普遍现象,而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产权证滞后办理等现状的存在,使得大量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十分不规范,如涉案房屋,手续不全,一房数卖等现象层出不穷,诉诸法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房屋升值部分的归属就显得至关重要,因为谋取利润的最大化是出卖人违法、违约操作的直接动因。如果对买受人所有的房屋升值部分不予保护,那就会产生出卖人即使违法、违约,也完全可以以此堂而皇之的理由拒绝交付房屋,直接出售给第三人,谋取其中暴利。显然这将刺激出卖人实施违法、违约行为,于稳定社会交易秩序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