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秋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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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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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不可因证据材料的瑕疵而否认当事人的二次起诉所反映的家庭问题。

发布者:杨秋灿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534人看过

一、本案是原告第二次起诉吴某要求判决离婚。

原告于2016年第一次起诉吴某离婚,吴某无正当理由并未到庭;2020年原告再次起诉吴某离婚,已经是第二次起诉。两次起诉的时间间隔远超过六个月,已有足够的时间改善夫妻关系,也有足够的时间冷静。再次起诉表明夫妻矛盾没有得到缓和,关系并未改善
  二、姚某与吴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应当判处离婚。

(一)吴某存在长期家暴行为。

     吴某脾气暴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殴打姚某,严重时甚至使用刀具。姚某法律意识浅薄,生活中势单力薄,遇到这样的情况,只能选择逃避(外出打工)。因害怕吴某找到自己后再次使用暴力,姚某在外每日战战兢兢,生怕吴某知道自己的行踪。

(二)姚某与吴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

因忍受不住吴某婚内的种种恶行,姚某于2011年8月出门务工,自出门至今回老家探望过几次,2016年回家起诉吴某离婚一次;在此期间没有同吴某共同居住过,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姚某是第二起诉离婚,再次起诉离婚,本身也表明,原告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否则不会再次起诉;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姚某和吴某的情形完全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强行延续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对夫妻双方来说无疑是一种灾难,同时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严重影响双方家庭的正常生活;请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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