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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分割问题

发布者:王津越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0日|分类:法律顾问 |860人看过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自然人出资,财产为个人所有,个人以其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并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设立的独资企业的财产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企业财产视为共同财产。

离婚分割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分割方式作出了如下规定: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双方都不愿意经营的,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告知双方清算注销企业,尚有财产的按共同共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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