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因此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都有严格的要求。
一、夫妻一方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此种情况,夫妻一方将合伙企业份额分割给另一方,相当于另一方“入伙”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夫妻双方都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22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份额,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夫妻均均为合伙人情况下转让合伙份额属于内部份额转让,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不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夫妻一方不愿意再担任合伙人的,相当于退伙,按照规定办理退伙手续即可,继续担任合伙人的一方应给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