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仅有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一、《民法典》1076 1077 1078对协议离婚作出明确规定,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三十日内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申请。三十日届满后,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申请。
协议离婚通常按照初审- 受理 - 审查 - 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协议离婚应当在离婚协议中表达清楚双方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做好明确约定。
二、《民法典》1079条对诉讼离婚做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照《民法典》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只能向法院起诉。
(2)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而不以离婚纠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