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与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促进感情赠送财物有一定区别。
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财产,若登记结婚目的未得以实现,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负有返还义务。彩礼系婚约关系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金额较大的财物。如“三金”、看门头礼、见面礼、上车礼等均属彩礼款范畴。
法律依据为:《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婚约彩礼返还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当地风俗习惯、订婚时间、是否同居生活、是否生育、彩礼金多少等因素。婚约彩礼属于典型民间习俗,处理民间习俗纠纷应当紧扣民间习俗规范。
彩礼的给付与接受,并不仅在婚约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通常为男方或其父母通过媒人给付女方或其父母。如果彩礼给付、接受只发生在男女双方之间,诉讼主体只列男女本人。如果彩礼给付、接受是以家庭方式出现,诉讼主体可列男女本人和双方家庭成员。
男女双方在自由恋爱过程中,相互给付财物,应认定为赠与,不属于彩礼。彩礼通常金额较大,双方礼尚往来的正常花费不能认定为彩礼,如果给付的系烟酒、食品、衣物等易损耗、价值低物品,包括请客招待费用,不能认定为彩礼。
彩礼返还比例应综合考虑是否已履行订立婚姻关系的目的、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已生育子女、款项由谁实际掌握、婚礼仪式合理花费及同居期间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等,对于共同花费和属于一方自愿赠与性质的财物应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