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当事人
1.原告:A某某,甘肃省镇原县某村农民。
2.被告及代理律师
1.镇原县人民政府
2.镇原县自然资源局
3.镇原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郑轶(甘肃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重点内容梳理
1.原告主张
1.2024 年xx月 xx日,村长通知因某某铁路建设征用部分土地,双方未就补偿协商一致。xx月底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被丈量登记,xx月 xx日镇原县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摧毁其树木,包括 33 棵洋槐树、79 棵杨树、1 棵核桃树、5 棵花椒树、42 棵杏树,另有 1200 棵三公分以下苗木未登记。原告认为被告以征用名义违法强制占用土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确认三被告强制占用 3.88 亩土地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林果地和地上附着物直接经济损失、支付土地复垦恢复生长力期间直接经济损失及恢复土地原貌。
2.被告辩称
1.镇原县政府
1.2024 年 xx月 xx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用于新建平凉至庆阳铁路项目,但原告承包地不在征收范围。
2.已印发工作方案和补偿安置意见,明确相关程序和标准。案涉土地为临时借地,中铁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镇寺府村签订临时借地合同,并经庆阳市自然资源局批复,报批程序合法。
3.经村民会议表决确定对原告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原告已签字确认,不存在强制占用土地违法行为。
2.镇原县自然资源局
1.原告土地系临时用地,不在征收范围。因铁路项目建设临时用地需求,某某村召开村民会议传达相关事宜,原告知悉土地用途后起诉属滥用诉权。
2.镇原县自然资源局未实施强制占用行为,政府文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为临时用地相关责任主体,且已获临时用地批复,该局作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要求土地使用人按标准补偿,避免矛盾,且原告已签字确认,补偿款正在落实。
3.某某镇某某村与用地方签订临时借地合同,证实本案为临时用地合同纠纷,属民事诉讼范围,应驳回起诉。
3.某某镇政府
1.2024 年xx月 xx日某某村召开会议告知临时用地范围,xx月 xx日签订临时借地合同,土地为临时借用,原告起诉缺乏事实依据。
2.工程项目部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清理,非某某镇政府所为,本案为民事纠纷,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某某村宣布补偿方案,多数村民同意并签字,现土地补偿费支付中。即使土地为征收征用,某某镇政府也非适格被告,其在土地征收征用中仅起配合宣传、丈量登记等辅助作用,不是行政主体。
3.法院审查认定
1.法院认为,行政诉讼起诉需符合法定条件,其中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是核心。本案中,原告虽变更起诉状,但提交证据不能证明三被告存在共同强制摧毁林木、占用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而被告提交证据表明原告承包地在临时用地范围,经批准用于施工便道,不存在行政征收或征用及强制占用行为。因此,原告起诉无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对于临时用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问题,原告可协商或民事诉讼解决。
三、案件结果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A某某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