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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受损谁之责?—— A某某等与C某某、供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发布者:郑轶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4日 5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A某某(原告之一,B某某之子)

·原告:B某某(原告之一,A某某之父)

·被告:C某某(装修施工方)

·被告:供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甘肃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原告A某某B某某在甘肃省某某某某装修了房屋。202312月,原告与被告C某某达成口头装修协议,由C某某负责室内装修。原告外出务工期间,将家中钥匙交给C某某,并支付了部分装修款。原告在离家前对自来水井下的总开关阀门进行了关闭和保暖防护措施。然而,在装修期间,C某某及其工人未关闭总阀门且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水表渗漏,进而造成原告房屋地基下沉、墙体断裂等损害。原告认为房屋损失是供水公司提供的水表不合格,加之C某某用水后未恢复防寒措施所致,遂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80000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身份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供水公司施工费用结算单、水表及房屋受损照片、房屋损失预算表等证据。

·被告C某某辩称,装修完成后已恢复原告的保暖措施,且在交工时房屋未出现问题。

·供水公司辩称,其提供的水表无质量问题,原告房屋损毁与其无关。

·法院确认了原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并邀请两位工匠实地查看后,确定房屋受损价值约为8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C某某在装修期间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对漏水未能及时发现,对损失的扩大有一定过错。

·供水公司提供的水表质量合格,破裂是由于未采取保暖措施,供水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C某某赔偿原告40000元,原告自行承担4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和C某某各负担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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