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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某交通肇事案:事故责任认定与法律裁决全解析》

发布者:郑轶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6日 4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人A某某,男,汉族,1957 年生,小学文化,甘肃省镇原县农民。辩护人:郑轶,甘肃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发经过2024 4 16 日 ,A某某在镇原县村补完树苗后,驾驶甘 M5XXXX号小型轿车拉乘B某某C某某D某某返回家中。车辆行驶途中,因超越前方车辆操作不当,与对向E某某驾驶的陕 AF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

事故后果

人员伤亡:B某某因呼吸循环衰竭于 2024 4 25 日死亡,C某某D某某受轻伤一级,A某某受轻伤二级

车辆受损: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案件处理过程

事故认定: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A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E某某负次要责任,B某某C某某D某某无责任

司法鉴定

甘肃xx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甘 M5XXXX号车超车时与陕 AFXXXX号车前部多处发生接触碰撞;事发时甘 M5Z952 号车瞬时车速约 77km/h,陕 AFXXXX号车瞬时车速约 61km/h

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B某某符合呼吸循环衰竭死亡;C某某D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A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民事赔偿2024 6 10 日,在庆阳市仲裁委员会主持下,A某某与死者B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 1060000 元(2024 5 23 日支付 500000 元,剩余 560000 元于 2024 7 23 日前支付),并赔偿C某某D某某医药费用各 6000 元,取得谅解,C某某D某某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审理: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A某某,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被告人A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A某某积极赔偿,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A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且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较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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