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常高永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7日 6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4月份,原、被告曾在一家公司共事而相识,双方为同事关系。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8月27日,被告以做资金投资为由向原告索要了200000元人民币,并承诺原告不需承担任何风险,会按时给原告支付“投资收益”,后被告以投资失败为名,只支付原告部分投资收益。被告以“资金投资”的名义向原告索要资金并且承诺原告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的行为实质上是借款行为,按时支付给原告“资金收益”的行为实质是为支付利息的行为,原、被告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借贷关系。法院最终支持我方主张要求对方返还本金以及利息。
一些错误的投资行为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不但没有收益本金也有可能亏损,如何防范类似的风险,如果大家遇到相关问题可以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