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高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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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与深圳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常高永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7日 6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与被告签订《品牌授权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加盟商,由被告提供运营及销售等有关的统一运营标准,并加以指导。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170000元,但是,在原告支付费用后,被告并未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如何证明对方违约,我方主张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提供相应的培训、指导服务并提供货物,已构成违约,且于2017年11月搬离了工商登记地址,后失去联系,导致原告无法进货、被迫停止经营。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加盟的形式创业,加盟店有其自身的优势,比如容易管理,市场较为稳定,能得到较好的技术和服务培训,但是也有一定的陷阱和风险,如何在事前防范和事后维护我们的权益,把损失降到最低,大家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来电咨询。

常高永律师毕业于新疆大学法学院,现为广东顺祺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截止目前办理的诉讼案件超过800件,在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广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6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