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常高永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7日 5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月10日,原告诉第三人拖欠货款40多万,经过一审二审胜诉但是最终只执行到7万元,2018年4月第三人将其对本案被告2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案外人,现原告向法院提起代为之诉,要求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货款202096.84元,我方代理被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代为权诉讼的条件,被告是否是适格的主体,本案中,原告对债务人即第三人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合法,但第三人并未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即本案被告行使债权,相反,第三人积极主张该债权,将该债权进行了处置。故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第三人与案外人串通,虚构债务,并籍此将对本案被告的债权转让给虚构的债权人。即使原告主张成立,也是第三人使用不当手段,积极行使其对被告的债权,逃避履行其对原告的债务,应由第三人与案外人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故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日常中大家也会经常遇到官司打赢了但是执行不到钱,最郁闷的还是对方将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进行转移,这个时候证据的收集以及将谁列为被告就很重要,如果大家有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