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常高永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9日 3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1多次向原告借款。后原、被告三方对此前的借款本息进行结算,确认被告1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60000元,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间,月息3%等事宜,被告2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后来被告1与原告经过再次结算,被告1欠原告借款利息800400元,借款本金660000元。2019年2月26日,被告2与原告协商,如果被告2在2019年5月26日前归还借款本金660000元不承担利息,利息由被告1承担。如果没有及时归还本金,本息照算。后两被告均未依约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本案争议焦点,借款本金的数额,以及约定利息的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