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侯培清|时间:2022年10月24日|5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办案体会:
本案中,原告因水上交通事故痛失爱子,肇事者在赔偿款给付上又一再拖延,无奈付诸于诉讼。律师接受委托后,非常同情当事人的遭遇,但被告信息不明确。律师克服困难,通过裁判文书、庭审直播网找到被告的信息,再多次赴外地调查取证,立案,开庭,提交代理词,指出本案被告不仅仅是违约,也是违背诚信、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同时也是维护公平正义。最终诉讼请求全部被支持。律师深深体会到“办理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
以下为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张XX,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程XX,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安徽XX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安徽XX律师。
被告:陶X,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XX。
原告张XX、原告程XX因与被告陶X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原告程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陶X支付赔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陶X支付违约金3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陶X负担。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6日01:00时许,被告陶X所有的吸沙泵在长江芜湖下行过程中,与王X所有的快艇发生碰撞事故。事故造成快艇沉没,艇上4人落水,包括两原告之子程X在内的2人死亡。海事局认定陶X所有的吸沙泵负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9月23日,被告陶X等,与原告张XX、原告程XX就程X因案涉事故死亡的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主要约定:甲方一次性赔偿程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他损失等合计130万元(其中泵主陶X赔偿83万元)。该协议签订后,被告陶X向两原告支付了73万元。2020年11月11日,被告陶X出具欠条,确认下欠10万元,承诺上述欠款于2021年2月9日前还清,最迟不超过2021年4月9日。此后,被告陶X并未支付剩余赔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被告陶X所有的吸沙泵与王X所有的快艇发生本次船舶碰撞事故,海事管理机构经调查认定,快艇负主要责任,吸沙泵负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陶X作为吸沙泵的所有人(或泵主),应对吸沙泵在本次事故中的过失责任负责。两原告之子程X因本次事故落水死亡,被告陶XX承担相应过失程度的侵权责任。两原告系死者程X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以作为程X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被告陶X就程X死亡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原告与被告陶X及带泵方代表在本次事故后签订的赔偿协议,以及被告陶X出具并为原告接受的欠条,系当事人就程X死亡赔偿事宜自愿达成的合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赔偿协议的约定及被告陶X在欠条中的承诺,被告陶X最迟应于2021年4月9日之前向两原告支付程X死亡的剩余赔款10万元。被告陶X至今未支付,构成违约,应向两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两原告可以主张被告陶X支付10万元赔款及相应利息。
关于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赔偿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后,若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则赔付总款项的30%作为违约金”,两原告主张被告XXX的违约金以欠款总额10万元的30%计算,即违约金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X、原告程XX支付拖欠赔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陶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X、原告程XX支付违约金3万元;
三、驳回原告张XX、原告程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