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能否公证?
事实婚姻不能公证,事实婚姻不是公证事项范围,不属于公证法规定的公证内容。如果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当事人可以去民政局补办结婚证。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双方应当到双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前未领取结婚证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是事实婚姻关系;双方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则需要补办结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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