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8121115506
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事实婚姻能否公证?

作者: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年03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4次举报


事实婚姻能否公证?


事实婚姻不能公证,事实婚姻不是公证事项范围,不属于公证法规定的公证内容。如果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当事人可以去民政局补办结婚证。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双方应当到双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前未领取结婚证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是事实婚姻关系;双方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则需要补办结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上海恒善律师事 已认证
  • 执业5年
  • 18121115506
  • 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5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0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864分 (优于95.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8篇 (优于91.73%的律师)

版权所有: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80599 昨日访问量:28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