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送人收养,还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不能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还存在,从血缘上看,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不能应收养而改变,但收养的法律效力与血缘关系是不同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行为生效后,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第一、养父母及其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有:(一)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养子女有对养父母赡养的义务;(二)养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三)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四)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也产生法律拟制的近亲属的关系,即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对养子女适用。
第二、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养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
对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也就是说虽然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不肯能改变,但在法律关系上已经没有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