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藏室和地下停车位作为房屋的从物,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随房屋一并分割处理。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的储存室、地下停车位主要是为了配合当事人房屋的居住目的,与房屋结合使用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益。从法律上讲,房屋与其配套的储存室、地下停车位,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民法上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和从物,主物和从物是同属于一个人所有的两个以上在使用上有关联的物,起主要作用的称为主物,处于附属地位及辅助配合作用的称为从物。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当事人未明确的约定,从物随主物转让而进行转让。司法实践中,对主物与从物变动规则的处理遵循一体化原则,除非因个别约定而产生例外的情况,从物的权属状况不得抛开主物权属而单独加以认定。
储藏室、地下停车位作为房屋的从物而存在,在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和变动的情况下,储藏室和地下停车库的权属也会相应随之发生转移和变动。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审查以下因素:第一、主物和从物的真实关系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主物和从物的关系;第二、主物的权利变动真实状况,从物是否应当随之变动;第三、当事人是否有确实的例外约定,约定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婚后夫妻所购买的房屋及储藏室、地下停车库是为了满足共同的生活需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二人共同行使物权。在离婚分割房屋及附属设施时,也应当遵循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的,在没有对储藏、室地下停车位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储藏室和地下停车位随着房屋的转移而转移,不再另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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